房地合一稅到底是甚麼?1.0和2.0差在哪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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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稅到底是甚麼?1.0和2.0差在哪?

對於出售房屋及土地之屋主課徵的(所得稅),也就是將(房屋)及(土地)合併後的實際總價格(交易總價),扣除當時實際取得成本後,若出賣人因此獲利,即以獲利部分為課徵對象。

換言之,本質上是一種所得稅,係針對買入房地產後再賣出而獲利,國家就獲利部分為稅基的所得稅。

那為何更改為房地合一稅呢?是因為105年修法前,我國稅制式將土地.建物分開計稅,若是土地交易就是按照土地增值稅辦理,若是房屋交易就是按照所得稅辦理。

合一稅,就是以上兩種合併課徵。

那麼1.0的課徵範圍:

1.105年1月1日後取得。

2.103年1月1日次日以後取得,且持有期間為兩年內。

3.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,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。

而修法過後增添兩項標準:

4.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。

5.交易持股過半數營利事業股份,且該營利事業股權價值有50%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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